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019-03-26 所属栏目:论文范文 浏览量173

  我国在借鉴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自己的基本国情建立了适宜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该规则,其重要的意义不在于该规则是否得到了建立而是在于它是否在司法实践中有了更好的适用,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中国司法鉴定

  《中国司法鉴定》(双月刊)创刊于2001年,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也是我国唯一的一份全面反映司法鉴定领域科学技术和制度建设等综合内容的国家级刊物,在推进我国司法鉴定的学科建设和指导司法鉴定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0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初的美国,从美国开始建立该规则至今,其所适用的该规则比起我国的来说其完善的程度要好。由于我国的现存的法律制度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的程度很大,所以我国的证据规则便显得比较不完整、不系统,相对于其它国家的证据规则来说我国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便显得比较的低级。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我最早在二十世纪初美国就对这个规则有了相关的规定,现如今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国际组织的立法中都有了这个规则的有关规定[1]。为了接下来写作时的需要,在这里将该规则予以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取证主体利用非法的行为得到的证据不可以在审判程序中被采取的法律规则。该规则里面的“非法”这个词的意是非法获得或取得的意思,“排除”这个词的意思是指非法得到的证据不可以在审理判决中被用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但是在后来的适用中将它的排除范围扩展到了审前程序,在审前也不得以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作为理由而发出逮捕证或搜查证等相关行为。

  以上所述的非法证据中既包含了非法的言词证据又包含了非法的实物证据还包含了以非法的证据作为依据而取得的其它不合法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我国司法实践指的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职则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就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有不同程序的适用。

  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2]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适用该规则便是一个比较新的实践。但是在实践中其它一些国家对行政诉讼活动中该规则的适用的经验可以给我国对行政诉讼活动中适用该规则提供很好的选择与借鉴,比如我国应该要怎么构建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应该如何完善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问题的解决我们都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实践经验。

  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跟着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规则也被引进了民事诉讼领域中,但是民事诉讼中的该规则其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本质都与其它两个诉讼不同,所以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需要有一个适合自身特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准,让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3]。

  2.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就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相比于民事司法实践和行政司法实践之下其所具有的程序比较复杂。因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乎到的人身权益比较大,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设计如此程序也是为了保障人身权益不被任意侵害。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总的来说分为侦查程序、审查批捕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这几个程序。在这几个阶段中不同的程序其所对应地处理主体不同,一般侦查程序是由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来进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则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审判程序便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而该排除规则在这些程序中有著不同的适用[4]。

  3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起步比起国外较晚,虽然近些年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比起国外较完善的国家来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不够完善。要想让我国的司法制度得到很好确立和完善,从而很好的推进我们国家进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更快实现法治中国,对此我们应该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我个人对该规则的完善建议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规范好取证人员的取证制度[5]。其次,适当地规范好被告方滥用排除申请的一些行为以及一些司法人员缩小非法证据范围的行为。再次,应该将我国非法证据的审理程序或主体和案件事实的审理程序或主体相互分离,不能混而不分[6]。最后,在我国的立法制度中有了该规则的规定之后,我们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应该对该规则要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严格的执行,司法人员不能随心所欲的适用该规则。

  4结语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该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相应的在该规则的建立和适用上也就有所不同,为了能使该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更好的适用,人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法律尊严得到更好的维护,我国应当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上以及在发展该规则的思路上要保持宏观性与微观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我国法律制度与外国法律制度相融合的方法。总之,我国建立与完善证据排除规则应向着完善法律体系、补充法律内容的不足、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理顺形式的方向前进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06)

  [2]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05(01)

  [3]陈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知识经济.2011(02)

  [4]赵静.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基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比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05)

  [5]董坤.我国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主体地位之理论证成[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6)

  [6]石玲.浅析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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