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时代,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支点,而农业技术的推广则是推进农村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必需环节。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技术的依赖愈发提高,并对农业科技发展形成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农技推广体系,并出台施行了《农技推广法》,但农技推广的法律推进机制面对新时代农业现代转型的趋势依然存在不健全和助推乏力问题。要立足新时代我国农业产业升级的需要,分析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机制健全、推进有力的农技推广法律机制,借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农技;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技术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在产业培育发展中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来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健全,农技推广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也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要素配置平台在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提升配置效率。当然,因农技推广投入大,涉及面广,故在其推广应用中政府及其主导的农技推广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也即应当在我国的特殊农业国情下坚持政府投入为主。[1](p11120)然而,为切实保障农业科技人员、农民、企业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其具体职责,农技推广工作应当被纳入法律轨道之中。鉴于此,立足新时代我国农技推广工作的需要和农业升级发展的趋势,分析农技推广中法律推进机制的重要性及其中存在的不足,探索我国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的优化路径,成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行所要应对的重大课题。
一、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兴盛,带来了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的科技人文素养的持续提升。新时代,在我国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广大农民投身农业发展增加收入和升级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显著增强,现代农业必然是以农业科技为支撑的新型农业,对于农业技术研究、投产和普及的依附性很大。[2](p19)对于农民来说,在农业科技研发和运用中,其非研发主体,却是应用和推广的主体,且在将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的农业生产力以前,农业科技的研发和推广工作主要由科研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来完成,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中所接收的必然是市场风险小和市场潜力大的成熟技术。在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和应用过程中,为有效规范科研机构的研发工作、政府农技推广机构的推广工作并有效降低农民运用农技成果的市场风险,既需要通过构建一定法律引导机制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也需要以此带动科研和推广机构工作和农民应用最新农业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的农技推广中,法律引导机制构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加强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科研积极性
伴随经济进入“新常态”,政府推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使国内经济发展推力朝着创新型方面转变。在此背景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保障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成为激发我国科研积极性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科研工作属于上游环节。农技推广虽属于公共产品,但在农业转型升级并对农业技术存在重大需求的前提下,有效保障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知识产权,将极大增强其投身农业科技研发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在农技推广中,我国也要积极引进国外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在其推广应用中必然要重视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而,构建农业推广的法律推进机制,是我国在农业转型升级发展背景下通过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调动农业科研工作者科研积极性和推进农业科技国际交流的必然需要。
(二)适应农村改革和市场发育新形势,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转型升级不仅需要农业科技推广,也要订好顶层设计。、发布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文中要求将在2022年前也就是乡村振兴战略施行的首个阶段内基本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结构和政策系统。在三农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过程中,农技推广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过程中将涉及更多地参与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将更为复杂。为有效规范农技推广和农业发展中农技研发机构、政府推广机构、企业、农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需要我国尽快构建农技推广的法律推进机制。[3](p5)只有将各方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纳入法律框架之下,才能有效发挥农技推广对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才能激发各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才能让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顶层设计运行具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有助降低农技推广风险,提升农技推广质量和效率
虽然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技术的依赖性不断增强,且农民应用农业最新技术的积极性也显著提高,但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存在一个基本前提,便是要将市场风险小和试验成熟的农业科技提供给农民。即便如此,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因各种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农业收成降低问题也可能发生。在此类问题出现后如何有效保护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便成为我国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显然,将农业技术推广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的每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并将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方式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农技研发和推广中科技工作者和政府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风险,也有助降低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风险,还可在将风险有效降低的同时将各方利益保护纳入法制轨道中,进而提升农技推广的质量和效率。
二、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业转型升级步伐的加速以及农业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对农技推广的法律建设工作逐渐重视起来。2013年,我国颁行实施的《农技推广法》为农技推广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4](p15),然其相比新时代我国农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存在一定滞后性,也因内容结构、保障机制和执行力度等问题而难以助推我国构建更为健全的农技推广机制。新时代,推动城乡一体化进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但影响到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并且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宗旨完成所必经之路。针对新时代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探讨构建健全有力的农技推广法律推广机制刻不容缓。结合《农业科技法》颁行实施以及新时代现代农业发展对法律建设的需要,加以审视,可知我国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构建中,还明显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难以有效激发农技科研积极性
为将农技推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我国于2013年颁行实施了《农业技术推广法》,该法在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及其推广应用的基础上对农技推广中的各方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一些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农技推广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该法在内容上没有将农技推广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其中。农技推广作为政府职责,农技推广机构属于公共产品,带有公益性,但农技研发人员也许来自政府所属农技研发机构,但也有许多农业技术并非来自带有公益属性的公共机构,比如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也会有一些农业技术研发成果,也有一些农业技术来自对国外农业技术的引进。对于来自非公益机构的农技成果,我国应当在农技推广中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此来激发农民等非公益农技科研人才的科研积极性。
(二)各方权责关系规定不清晰,条款内容有待细化
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规制的主要领域在于有效规范农技推广中政府农技推广机构以及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基层政府职责。但是,在农业技术推广中,政府及其主导的农技推广机构仅仅是农业科技从研发领域向农业生产领域转化的桥梁。在农技应用于农业的过程中,农技研发机构、农技推广机构、村集体和农户之间往往直接或间接发生各种关系,若在此过程中还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其所涉及的关系将更为复杂。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农技推广中出现复杂多样的各方关系将是常态。显然,《农业技术推广法》仅侧重明确政府及其主导的农技推广机构职责,没有明确其他各方在农技推广中的权利和义务,将难以适应新时代我国农技推广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在对政府及其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责界定中,侧重强调其义务,而未明确其农技推广的管理权,且对其具体职责的规定也有待细化。
(三)法律推进市场面向不足,难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农技推广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各国在农技推广中普遍采用的思路。但是,在依法明确政府及其农技推广机构职责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为充分激发民间科研力量尤其是农技相关企业的农技科研和推广积极性,我国也要在农技法律推进机制构建中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市场的构建及其法律保障工作。尤其是在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要对农技推广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其权责义务做出明确界定,并对农业技术产权的转让及其合同履约提供法律保障,并对违反农技推广操作规程并对农民造成损失的追求相应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在农技推广中对市场机制的面向不足,并在农技推广法律机制的构建中对该领域重视不足,相关法律建设也亟待加强,也是制约我国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构建的重要问题。
三、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的构建路径
习总书记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发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指出新时代三农问题仍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基本问题,需要一直将处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当作全局使命的核心和重点。为了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2018年9月,、制订发布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此外,在乡村振兴战略长远计划中,还首次指出在2035年前,总体完成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至2050年前达到农业强、农村美和农民富的整体局面。因而,乡村振兴战略的施行和农业现代化的完成,农业升级和市场化体制是基本,并且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则是农业升级进步的中心,而现代农业必然是科技密集型农业,离不开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和相应法律推进机制的构建。立足我国农技推广在新时代的发展趋势及其在法律推进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的构建,提出如下优化建议:
(一)加强农技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调动农技科研积极性
农技研发是农技推广的基础,而要充分调动农技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就必须加强农业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应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同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的每个环节之中。目前,我国农业技术研发虽以政府科研机构为主,但农技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样重要,既要充分保障农技成果的技术和工艺所有权,也要保障科研工作者从既有的农技推广和应用机制中获得相应报酬及与此相关的名誉权等。农技成果产权归,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不需保护,加强相关立法规制,也是保护国有财产的需要。农技推广是职责,也仅仅是针对为农民提供技术扶持而言,若将相关农技成果被企业或在国际交流中涉及跨境转让问题,则同样需要立法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二)立足农技推广主客体多样化趋势,明确各方权责
关系新时代,随着和农民对农业技术在农业生产中重要性作用认识的提升以及我国农业升级发展对农业技术依赖性的增强和农业市场化水平的增强,在农村科技普及推进过程中,技术研究组织、普及部门、村集体和农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涉及多方的主客体关系对农技推广法律推进机制构建提出了新需要。对此,我国应当积极加强立法建设,立足农业市场以及农技推广市场化趋势,将农技推广中涉及的多方法律关系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明确农技推广中各方的主客体关系及其权责,在有效规范农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同时,为可能出现的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农技推广的立法完善中,我国既要重视对农技研发人员科研积极性的保护,也要加强对其工作依法性的规范,既要重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也要进一步明确农民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三)加快农技推广市场机制构建,加强相应立法保障
工作农技推广既要充分发挥政府主体作用,也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农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尤其是在农技研发和推广中,企业的作用将日益重要,同时随着我国农技实力的增强,农业技术走向世界也将成为常态。在此背景下,我国在加快推进农技推广市场机制建设的同时,也要推进农技立法的市场化推广保障工作。我国应在农技推广市场机制的立法建设中围绕知识产权的转让等关键问题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农技转让合同的履约,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我国还要将农技市场化推广的法律建设纳入民事立法领域,既要加强农技推广民事立法工作,也要做好相应的民事司法工作,如依法规范违约的民事诉讼程序,既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有法必依,将我国农技市场化推广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之中,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我国农技研发和推广工作。[6]
(四)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依法引导企业参与农技推广
在农技推广中,国外尤其是发达在农技推广体系构建和模式探索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农技推广的法律推进机制构建中也取得了成熟成果,比如美国的教科推一体化模式、法国的合作社普及方式和荷兰的公私合营普及方式等。在技术普及过程中,随着农业升级步伐的加速,企业将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重要的组织形式。因而,在农技推广中,为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我国应尽快立法规范其农技推广活动,并确其权利和义务。在依法规范企业农技推广活动时,我国既要重视对企业合法权益和研发推广积极性的保护,也要严格规范企业的职责义务。尤其是对企业以农技推广为名的一些不法行为,如销售假化肥、假农药等问题农资的坑农、害农行为既要做到立法杜绝,也要做到司法零容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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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苗方朔,崔建良,苏庆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探索[J]农业经济,2011(05):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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