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历来对地方经济的探讨中,微观的地方州县研究是不可获缺的。北宋眉州地区属成都府路管辖之下,是成都府路中除成都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要了解北宋时整个四川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眉州也是重要的研究区域。本文拟从北宋眉州地区的农业性税收出来,简要论述眉州地区的农业税及其附加税征收情况,以此来探寻北宋时眉州人民实际生活状况、其所面临的赋税经济问题等,将对四川地区的社会经济研究落到实处。
关键词:眉州;北宋;农业税
引言
北宋时,四川经济快速恢复发展,赋税不断增加。历来关于四川地区农业性税收的论述大多因资料不足而集中在整个川峡四路地区,少有涉及具体州县。但若要了解北宋四川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微观的地方州县探讨也是不可获缺的,因笔者兴趣所在,现就眉州地区的农业性税收略作讨论。
眉州属当时成都府路管辖之下,辖眉山、彭山、丹稜、青神四县,是成都府路中除成都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且在茶叶、生丝等农业生产方面具有生产独特性。北宋时眉州地区的农业性税收主要含两税及附加税。
1眉州地区两税征收情况
两税是北宋农业税中最主要的田赋税,一般以田亩为标准进行征收,分夏秋两次纳税。其中,夏税主要为钱或实物,秋税则以粮食为主,所谓“夏税秋粮”[1]即是指两税的征收。
1.1两税征收的对象
宋代为方便征收,将农业税人口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无土地”,只有主户才缴纳两税。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岁起纳二税,前期令县各造税籍,具一县户数、夏秋税、苗亩桑功及缘科物为张一,送州覆校定,......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2]而主户又分五等[3],按贾大泉先生在《宋代四川经济述论》中的推测,当时的四川地区一等户大约有土地三顷以上,二等户为1顷至3顷,三等户大约有土地100亩左右,四等户有土地几十亩,五等户则可能只有十来亩甚至一两亩。以眉州当时较有代表性的苏氏家族为例,苏洵曾说:“(其父苏序)终其身,田不满二顷,屋弊陋不葺也。”由此推断,苏氏家族在当时作为需要缴纳两税的主户,可归入二等户,属于上户[4],围绕苏氏家族的人际交往亦可推测其背后眉州当地诸多家族的经济状况。
1.2两税征收的数额
眉州地区两税的征收是以田亩为标准的,一看征收物种,二看每亩地的两税额。
从征收物种上来讲,主要分为粮食、纺织物、货币、农林牧副渔等附加产品四大类。
从税额来看,基本是按每亩地税一斗的标准来制定的。北宋两税具体数额在史籍中较少记载,有学者曾以推测两税物种的相对数量、用物价折算货币的形式,来估算过熙宁十年川峡四路两税总收入,得出结果如表2。
2眉州地区农业附加税征收情况
北宋时期,除两税外,眉州还征收多项农业附加税。
2.1义仓税
义仓税一般随两税一起交纳,与两税密切相关。虽然整个宋代义仓置废不定,但是交纳两税时、另以缴纳数的5%多缴纳义仓税却成为了北宋的常态。
2.2头子钱
头子钱本是属于交易税,但因为它同样伴随着两税输纳,所以在宋代变成了农业附加税的一种。《文献通考·田赋考》曾记载,开宝三年,“令川陕人户,......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头子钱纳官始於此。”不难看出,这是以川陕地区作为试点,变相地搜刮百姓,包括眉州在内的四川诸多州都受其所害。
2.3支移、脚钱
北宋时官府为节约运粮开支,强令眉州农户自备运输工具和费用,将确定征收的税赋自行运输至指定仓库或固定场所,如果不愿外出支移,可以通过缴纳脚钱的形式来免除,[2]其实质都是北宋政府强行摊派至百姓头上的附加杂税。
2.4勘合钱
北宋时,眉州农户缴纳两税后,地方政府强行征收“钞旁钱”购买四钞(四种凭证),变相将其变成了另一种农业附加税。后政府规定:“令成都府、潼川府、利州、夔州等路将钞旁等税钱,计量金银绢帛赴内藏库送纳”。最终将包括眉州在内的四川农户的正当收入盘剥入了皇室的小金库中。
2.5和买
川峡四路中,成都府路一直是重要的蚕丝产区,其下辖区域内丝蚕交易的商品化程度都远高于外界。同样地处成都平原、距离治所成都并不远的眉州也因此成为了重要的蚕丝生产、流通地,也因此才会有生于眉州的苏辙及至晚年还对家乡的蚕市念念不望,写出了《蚕市》一诗以流传。后北宋政府强行摊派,将蚕丝和买不断赋税化,使之变成了一项硬性农业附加税。如王曾瑜先生在《宋朝的和买与折帛钱》一文中,就曾援引《宋史·曹英叔传》中的记载发现,宋仁宗天圣年间“两川和买绢给陕西兵,而蜀人苦于烦敛”,其中两川之一便是西川成都府路。据说当时“成都岁市布织缣数千万,以给秦陇军用,吏多隐剋为奸”。而辖于成都府路之下的眉州也成为了和买摊派的重灾区,眉州农户的负担也愈加沉重[5]。
3总结
综上所述,北宋时期眉州地区的农业性税收主要包括了作为主税的两税和包括义仓税、头子钱、支移、勘合钱和和买等在内的附加税。虽然在两税亩税一斗的标准下,眉州农户可以凭借成都平原的环境优势和纬度限制下的稻麦两熟制在部分时段实现二十税一、三十税一的可行性,但我们必须看到,单纯的两税亩税是无法说明北宋眉州农户负担减轻的。
第一,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是作为战备,北宋政府随时都会对两税进行增额征收。
第二,除两税外,还有品类繁多的农业性附加税。税上加税,这才是给农户带来沉重负担和深重灾难的真正原因。
第三,北宋的户等制也给眉州地区的部分农户带来了不小的纳税负担。主户与主户之间可能差别极大。就像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中说:“在主户当中,他们也不属于同一个阶层,......其中第四、第五等户是所谓的‘下户’,他们构成自耕农民阶层,是贫苦农民。第五等户中有的农户由于占地太少,不免要租种一些土地,构成了半自耕农阶层。”[1]
以太宗时和元丰时的官方数据(见表1)来看,眉州地区的客户数量与比例都在下降,表面上看起来获得土地的农户在不断增多,农民开始拥有了自己的生产资料。但仔细分析下会发现,虽然眉州的户数与人口都在大幅度增加,但土地资源并没有相应增长,绝大多数获得土地的农户仍然属于第四等、甚至第五等的下等户。在繁重的附加税压力下,这些下等户随时可能转化为再次失去土地的客户,成为上等户的主户们转嫁佃租、转嫁赋税危机的下一个对象,大部分眉州农户生活依然艰难。
参考文献
[1]漆侠.宋代经济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9:400.
[2]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4202.
[3]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述论[M].成都:四川省社科院出版社,1985:28,10-12,22,223-224.
[4]马斗成.宋代眉山苏氏家族经济生活试探[J].临沂师专学报,1997,19(2):53.
[5]王曾瑜.锱铢编[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487.
阚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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