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文化市场产权制度相关问题路径

2017-12-12 所属栏目:论文常识 浏览量137

  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这也暴露了我国当前文化市场产权制度缺陷和管理不完善。文化市场本身的经济属性,决定了文化市场同样存在产权界定问题,并且文化市场的产权也应是一个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树,包括文化市场所有权、文化市场经营权、文化市场占有权和文化市场收益权等。文化市场产权解决的是各权利主体之间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流通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纠纷。因此,解决好当前我国文化市场的产权制度遇到的问题,就成为新时期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长足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文化市场,产权界定,制度安排

  一、相关理论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2013年12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系列论述,这标志着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发展进入了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以此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文化市场依然乱象丛生,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不断。我国文化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隐藏了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产权制度缺陷和管理不善。因此,解好决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产权制度安排,明确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就成为新时期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长足发展的关键所在。

  关于文化市场问题,学者们业已进行了大量的探讨。早在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就已经对文化市场的效益和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从当时我国文化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出发,认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应当确立社会效益为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同时,文化市场的管理应该统一归口于政府文化管理机构,否认社会联合管理机构对市场的长期管理效能。随着我国文化市场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术界对文化市场管理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深入。如胡惠林认为,在文化市场的资源配置问题上,政府与市场既是两种不同的力量形态,同时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形态,都给文化市场以深刻影响,并且分别以不同的力量形态对文化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使命和目的是创造和维持一个文化市场安全运行的环境。

  厉无畏则进一步提出,当前我国文化发展的关键是要激发文化市场消费动力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实现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方式向自下而上的市场主导方式转变,形成市场持续的动力机制。傅才武、陈庚在对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过程和趋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路径是组织创新、政策创新、主体创新和法律创新市场,从而明确了新时期政府与文化市场之间的关系。部分学者还从市场失灵和交易成本角度探讨了我国文化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定位。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针对当前出现的一些新型文化市场,如虚拟文化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提出政府作为最重要的监管环节,应加大对虚拟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力度。从以上文献回顾可知,关于文化市场中的管理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多方面探索,但现有研究鲜有从产权制度角度去探讨反思我国文化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仅有傅才武教授在他的一篇论文《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从主管主办制度到出资人制度》,提到理顺文化管理部门与其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的关键,在于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管理由主管主办制度向出资人制度过渡,建立以文化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新型文化企业管理体系。 而当前我国文化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实际上从深层次看暴露了我国文化市场产权制度缺陷,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划定不清,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模糊。因此,解好决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产权制度安排,明确界定市场主体产权边界,明晰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就成为新时期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文化市场的产权界定

  (一)文化市场的经济属性。市场是由商品交换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文化市场即是由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交换产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和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按照文化市场上交易对象的属性来看,一般可以将文化市场分为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诸多市场中的一种,既具有一般市场特征,同时由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稀缺性。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内容,内容的独创性是文化产业赖以生存的根本,独创性文化内容使得文化产品和服务无可替代,并且相对于人类无限增长的需求而言,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总是有限的,有限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与人类绝对增长的需求相比造成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稀缺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稀缺性是文化市场产权存在的前提。只有设置了合理的文化市场产权制度安排,才能更好地保护稀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当今版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正是人们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稀缺性不断认识的结果。

  第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种物品,在使用上拥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根据公共物品的这两个特征可以将其区分纯公共物品、公共资源和俱乐部物品。许多文化产品和服务,如广播、电影、电视、博物馆和图书馆等,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第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能带来巨大的社会价值与潜在收益,带动关联产品和服务的内涵式发展,产生跨越国界、超越年代的影响,这些潜在收益和价值都难以通过市场衡量出来。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负外部性,例如盗版行为、低级趣味娱乐行为等,这些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仅凭市场很难消除,必须由政府来规范。

  第四,文化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文化市场上流通和交易的产品和服务是一定的知识积累成果,要求消费者和供给者均具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对某一种文化产品和服务而言,消费者对这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所掌握知识总量总是要小于供给者,经常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现象不可避免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比如有出版者利用图书腰封,动辄以千万、百万的销量数据或虚假的名人推荐语做宣传,而读者很难确定其真实性。

  (二)文化市场产权内涵及产生。产权是一个历史逻辑概念,它是人类私有与交换的产物。产权真正独立的出现是在近现代,特别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创立的现代产权理论,对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E.G.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从社会经济关系角度对产权进行定义:“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他们对产权的定义强调了产权产生的原因在于资源在使用时的稀缺性。而登姆塞茨从产权的功能方面对产权进行界定,认为产权具有界区功能,能激励人很好的将外部性内在化。他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学者阿贝尔没有从产权的功能和本质关系上来理解产权,而是直接从产权的构成结构上来定义产权,他认为产权是由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分享或者承担残余收益和负债的权利、对资本的完全权利、申请权、重新获得和其他的权利。由于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的不同,尽管西方学者们对产权的定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他们都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产权应是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束,其产生的原因与资源的稀缺性和外部性密切相关,产权具有界区功能,能够很好的界定产权主体之间、产权主体与非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从而能很好地实现外部性内部化。

  根据西方产权理论,文化市场也存在产权界定问题。文化市场产权产生的原因根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经济属性。由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稀缺性,随着其稀缺程度的不断提高,其排他成本收益也会发生变化,这使得重新进行产权界定成为可能;同时,许多文化产品和服务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会带来很大的外部性,解决外部性最好的方式之一便是进行产权界定,明确界定市场交换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边界,从而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因此,文化市场也存在产权界定问题。在文化市场中,各市场权利主体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各权利主体之间在文化市场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同时,文化市场的产权也应是一个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是一系列权利束的规则和制度安排的集合体,并且这些权利是可以相互分离的。文化市场产权的组成要素应包括文化市场所有权、文化市场经营权、文化市场占有权和文化市场收益权。

  (三)文化市场产权结构。由于文化市场产权同其他产权一样,也是产权主体所拥有的一组权利或一束权利,文化市场产权在构成要素上应包括文化市场所有权、文化市场经营权、文化市场占有权和文化市场收益权。

  1.文化市场所有权文化市场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对文化市场本身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文化市场所有权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文化市场运营过程中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文化市场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家是文化市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由于政府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因而文化市场各种制度安排的唯一提供者只能是政府。政府机构以及各级文化部门可以通过对所有权内部结构的调整和制度安排来维护民族国家的文化安全,也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文化政策和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来实现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职能。第二,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文化市场拥有终极所有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产品和要素加快在世界范围内流动,文化现象跨国流动频繁,各大国际文化企业纷纷进行跨国并购重组,但一国对其文化市场仍享有终极所有权。

  2.文化市场经营权经营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伴随着两权分离而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广义上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这里的文化市场经营权是指狭义上的经营权,即使用权。因此,文化市场经营权,即文化市场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包括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具体开展的与文化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长期以来,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一直走自上而下的发展道路,政府通过各种规划、投资以及财政扶持等引导和推动文化市场发展。政府不仅拥有文化市场的所有权,而且还间接掌握和控制着文化市场的经营权,致使文化市场缺乏应有的活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文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这标志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进入了新时期。政府不再主导文化市场的发展,政府的作用在于为文化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相应的制度和规则,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制定文化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调动文化市场各主体发展文化产业的热情。

  3.文化市场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某物或某财产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特定时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变成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权利。文化市场占有权是指在文化市场发展过程中,是否国内民族文化产品或文化产业拥有主流文化市场的绝对控制力。文化市场的占有权不仅反映了民族国家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与民族国家文化安全紧密相关。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面对西方国家强势文化的输入,要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就要大力发展国内文化产业,提升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应对流入我国境内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对我国文化市场的影响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作出预告和警示,将国际文化资本对我国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威胁控制在安全警戒线以下。

  4.文化市场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利用所有物并获取由其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即孳息的权能。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文化市场收益权也是文化市场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它包括国家作为文化市场终极所有权主体在经济上所获得的各种收益和文化市场各经营主体通过生产经营各种文化活动所获得的各种收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收益权体现在各种市场税费和海关关税上。而企业对文化市场收益权在每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量上得以体现。

  三、结论及政府规制

  根据产权起源模型,产权的建立来自于社会成员之间对稀缺资源权利进行排他性的界定、行使和保护的需求。文化产品和服务由于其自身的本质特性———独创性要求,决定了其相对于人类无限增长的需求来说总是稀缺的。稀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使得文化市场进行产权界定成为可能。产权的界定能够很好地解决文化市场的公共物品和外部性问题,可以清晰地界定文化市场各权利主体之间在文化市场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因此文化市场同样存在产权界定问题,文化市场产权解决的是各权利主体之间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边界问题。在文化市场中,民族国家作为市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享有最高权利,享有对文化市场各种制度规则的完全制定权和文化市场管理权。

  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的执行者,其权利和责任边界是为文化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和规则,首先,制定文化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其次,健全完善各种政策法规体系,充分调动文化市场各主体发展文化产业的热情;再次,积极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培育科学合理的文化消费观念,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最后,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学科建设,加大力度培养文化产业人才。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政府要从主导式、全面负责式的运作方式转变为监管式、操作层面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市场机制能够实现的那部分交给市场去完成,真正实现市场在文化市场运行中的决定性作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产品和要素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流动,世界各国文化企业纷纷进行跨国并购重组,民族国家应加大对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着力提升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引进各种优秀文化产品和文化企业,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加强各国之间的文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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